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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

原告
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告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107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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