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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小調字第150號

聲請人
劉人綱
相對人
翰晟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碧蕉
相對人
允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賴碧蕉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相對人翰晟機電有限公司、允星營造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均係設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1樓,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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