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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鍾杏枚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告
益華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壹仟陸佰陸拾元,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0,8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民國106年9月至107年2月間薪資共計160,835 元,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查明被告積欠原告薪資之月份為106年8月至107年2月間,並有為部分之給付,乃更改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6,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則原告訴之聲明既係對於被告減縮請求之金額,其訴訟標的仍屬同一,並未變更或追加,且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103年6月16日至被告公司任職,職務自業務助理、配貨人員,後於105 年間升任為包裝組長,月薪也調整為33,000元,然被告自106 年間營運不佳,不能按時給付薪資,或常常僅給付部分薪資,被告皆稱會補發給原告,尤有甚者,任職期間被告負責人之同居人還以週轉為名向原告借貸40萬元,之後僅陸續零星清償數萬元予原告,又其同居人央求原告擔任其子汽車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日前原告甫接獲放款公司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催討債務,由於原告單親獨力撫養幼子,未能取得薪資又負債,景況堪憐,由於被告未能按時支付薪資,被告負責人於107年3月將原告轉介至其他公司赴大陸任職數月,而被告公司所有員工均已離去,公司已停止營運,惟被告積欠原告自106年8月至同年12月,及107年2月間薪資總計為19萬8 千元,扣除被告零星於106年9月薪資轉帳給付16,500 元、106年11月2 日薪資轉帳給付8,250元、106年11月29日薪資轉帳給付16,500元,共給付41,250元後,被告尚積欠原告薪資15萬6,750元,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

(二)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56,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在玉山銀行薪資帳戶之存戶交易明細資料等件附卷可稽,核與原告所述情節相符,被告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為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此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所明定。查勞工接受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既係為了獲得工資賴以維生,則雇主顯不得恣意要求勞工放棄工資或隨意扣減勞工提供勞務對價之工資,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合計156,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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