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楊詠麟、余昭慶
- 原告詠欣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原 告 詠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麟 被 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新臺幣6 萬7,515 元等語,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余昭慶就其是否有法定代理權一事,現由余昭慶與被告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事件,於本院另案以107 年度訴字第645 號審理中,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裁判,就被告有無經合法代理而得裁判,悉以上述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在上開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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