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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請人
邱顯賦
相對人
建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建茂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8 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4 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協助法律文件撰擬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審查表為據,足認聲請人陳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應堪採信。復經本院審閱上開訴訟卷證,審酌聲請人之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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