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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請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達
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相對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聲請人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買賣契約係以新竹縣東興國中為債務履行地,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買賣價金,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所載,核確係以新竹縣東興國中為債務履行地。據此,兩造間因買賣契約涉訟,並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該債務履行地係屬本院管轄,則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應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院108年7月17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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