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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潘清沂即沂信光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清沂
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相對人即被告翔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翔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黎少渝,惟相對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人即原告起訴前即已變更,並非黎少渝。據此,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之訴,相對人即被告無訴訟能力,然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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