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636號原 告 啟昌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 訴訟代理人 翁巧怡 被 告 四季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尚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委託原告製作設計四季家具之官方網站,內容包括網站架構與後台系統,約定總價新臺幣(下同)65,000元,被告已於108 年5 月16日匯入第一期款50% 即32,500元;另被告又於108 年5 月15日委託原告製作門貼(即玻璃霧面割字及施工製作),約定價格3,500 元,上情有網站報價單、網站合約書、網站完成內容列印、門貼報價單、門貼完工照片等可證,代表被告簽署合約書之人「賴聖佳」為公司經理且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配偶。原告早已依約完成網站架構設計、後台系統,並於108 年5 月底完成前台網站並正式上線,門貼施工亦早已完成,被告卻拒不支付網站合約剩餘價金32,500及門貼費用3,500 元。 ㈡、被告先於108 年6 月5 日發送「所有動作都先暫停包掛,四季名床FB官方網站」訊息,之後再於6 月中旬發送「那還給你們好了,我看是沒完成,你們退款給我們」訊息,意欲片面終止契約。然被告卻另委託訴外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架設電子購物網站,使用原告設計、製作、拍攝之圖稿與照片,顯見被告已有受領給付之行為。只要被告願意按合約書付款,原告就會交付帳號、密碼以利被告後台管理。 ㈢、至於另案(本院竹北簡易庭108 年度竹北小字第610 號)乃被告委託原告製作臉書廣告與經營臉書專頁,並非本件契約。 ㈣、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2,500元;依兩造間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因處理委任事務而支出費用3,50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相信原告製作官方網站能力,已於簽約後支付32,500元,詎原告之後拒不依合約書第2 條第3 項「平台功能使用方式,在設置完成後由甲方(指原告)交接給乙方(指被告)並說明操作方式,以利乙方之後可自行操作」之約定履行,致被告無法享有合約利益,經於108 年6 月中旬催告未果,被告遂終止契約,原告既未完成義務,沒有交付帳號密碼給被告,請求給付價金於法無據。 ㈡、原告所提【原證5 網站內容】大部分沒有看過,此乃原告單方面作法故生爭議。原告認為OK,但被告認為不OK,被告有舉例其他床具名店之網站希望原告照作,但原告只按其想法去作,結果與被告想要的不一樣。被告比較希望用動畫方式介紹,就像是新家園傢俱網站的感覺,感覺豐富、有吸引力,但原告製作的看起來就是沒有感覺,無法進一步溝通,所以才終止掉。 ㈢、兩造間除本件訴訟外,另有他案業已判決確定,同樣是原告為被告製作四季名床之廣告及設計官網,在臉書已有相同之影片、床墊解說圖、圖片內容,不應該在臉書合約及官網合約重複收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官網合約部分 ⒈兩造於108 年5 月14日簽署製作設計官網之合約書,合約書有效,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9 、142-143 頁)。合約書第3 條付款相關事項,約定為:「 一. 雙方簽訂合約完成後七日內乙方須付總金額首款50% ($32,500 )匯款至甲方帳戶,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始後續流程。 二. 前台網站完成,乙方支付第二期款30%(19,500)。 三. 官網正式上線前將尾款20%(13,000)付清。」 ⒉兩造不爭執被告業已支付首款32,500元,是本件爭執厥為:原告製作設計官網之程度,是否已達到前台網站完成及官網正式上線程度?而得以請求第二期款及尾款?查: ⑴原告為被告製作設計之官網內容,業據原告提出全部頁面內容在卷(本院卷第75-112頁,即原證5 ),復經原告在本院法庭當庭以自備筆記型電腦聯結網際網路展示(本院卷第127 頁),原告所架設四季名床官網能流暢地操作、瀏覽、選取,可見原告確已完成官網內容。 ⑵原告主張108 年5 月底已完成官網架設並上線,亦據原告提出兩造對話訊息為憑(署名「Amber 」之人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尚益」對話)(本院卷第53-54 頁): 6 月3 日上午。尚益:請問估狗官網好了嗎? Amber :打四季名床,在google搜尋上已經出現網址了,請確認。 6 月6 日上午。尚益:所有動作都先暫停包掛,四季名床FB官方網站。 Amber :FB廣告已全部暫停,官網之前已完成上線。 ⑶再者,被告另委託訴外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架設電子購物網站,觀其內容,部分與原告所設計、製作、拍攝之圖稿與照片相同(本院卷37、42、43頁(原告)、第58-62 頁(春發))。 ⑷綜上可知,原告至遲於108 年6 月3 日前已完成官網且已正式上線得以在google搜尋,符合前揭合約書第3 條付款相關事項應支付第二期款及尾款之約定,被告自應給付。 ⒊被告雖辯稱其認為網站風格沒有吸引力、原告沒有交付網站帳號密碼等。惟查,網站風格涉及個人感受,經本院詢問到庭之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有約定完成後之網站須像哪些名床店的網站一樣?」被告法定代理人則稱「有合約,但我不清楚合約內容」;本院再詢問「所謂不能用是什麼不能用?」被告法定代理人則稱「我們不傾向要用這種感覺,比較希望用動畫的方式介紹,就像是新家園傢俱網站的感覺,感覺東西很多很豐富,購買的人看了有吸引力,原告做出來感覺就不一樣,我們的感覺看起來就是沒有。」(本院卷第126 頁)。由是可知被告所謂有吸引力的感覺極為抽象,亦未載明於合約當中要求相同於新家園傢俱網站之展示模式,是被告據此拒絕付款,尚屬無據。再者,原告固不否認未交付網站帳號密碼故被告無法擁有後台管理權限,然此係囿於被告拒不付款,依合約原告並無先行交付帳號密碼之義務。況依合約第3 條第5 項約定「貨款未全部兌現前,貨物相關所有權及商品設計概念或圖稿等仍歸屬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挪用,實體或網路露出,抄襲等任何使用於任何相關產業之應用。」亦證被告在付清款項前,並無後台管理權限,縱算原告不交付網站帳號密碼,仍不構成違約。 ⒋至被告所提另案判決(本院卷第68-73 頁),乃關乎兩造於108 年4 月11日簽訂之另一份合約「社群行銷影片攝製」,原告服務內容乃1.粉絲頁經營(每月貼文活動設計含文宣共6 組)。2.臉書廣告(協助廣告代操含廣告文撰寫)。3.影片錄製(每月共3 部上傳至臉書及LINE@ )。4.每月製作一張促販DM(本院卷第144 頁)。顯然與本件官網合約服務內容、接觸客群之方式、管道不同。對被告而言,是相同產品、相同銷售目的,但對原告而言,雖是相同產品、相同銷售目的,但銷售管道不同,無法全盤複製,故被告辯以原告重複收費,實乃對於網路行銷工作之誤認,而無可採。 ⒌綜上,原告依合約書第3 條第2 、3 項請求被告給付價金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被告所為抗辯則不可採。 ㈡、關於門貼部分 ⒈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 條、第5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委任原告為其製作門貼,原告因此支付訴外人創美學廣告整合企業社「四季名床玻璃霧面割字及施工製作」費用3,500 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商談門貼型式、施工時間之對話訊息截圖、門貼施工完成照片、被告店經理回覆「讚」之貼圖、訴外人創美學廣告整合企業社報價單等在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15-19 頁),被告就此亦未爭執。是以原告依前引民法委任規定,請求被告償還費用3,5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綜上,原告依108 年5 月14日合約書第2 條第2 、3 項,請求被告給付32,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委任關係,請求被告償還費用3,5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均屬有理由,均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