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澤偉
- 訴訟代理人
- 彭曉薇
- 被告
-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第21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契約工程地點所在地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合應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由被告所承攬竹北市文中一(東興國中)校舍興建工程之油漆工程,原告早已將系爭油漆工程全數完工,並經驗收完成,然被告乃迄未給付剩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31,319元。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1,3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工程契約書第14條約定,驗收完成時始給付尾款,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系爭油漆工程已全數驗收完成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契約書、估價單、小包請款估驗單、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且系爭油漆工程卻已經業主新竹縣政府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有新竹縣政府109年2月3日府工程字第1090006218號函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31,3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宣告假執行,經核亦尚無不合,爰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