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4號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威 卓駿逸 被 告 范光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4、17、18日向訴外人駿騰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騰新世紀公司)申請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從事股票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並委任駿騰新世紀公司得代理被告為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交割相關事宜。嗣駿騰新世紀公司為被告買進全懋、互盛、華宇電及楠梓電等股票,然被告卻未按期給付股票交割款合計新臺幣(下同)89萬1,330 元,經協調後被告於同日清償22萬1,330 元,餘則未為給付,並於同日書立和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自93年起,於每年1 月16日、7 月16日,每半年支付1 期,每期5 萬元,最後1 期2 萬元,被告又簽立面額5 萬元之13張本票、面額2 萬元1 張本票,共計67萬元之本票以為擔保,迄今尚積欠本金30萬元。嗣因駿騰新世紀公司於106 年5 月2 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登報公告,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協議書、駿騰新世紀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登報公告、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103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票6 張暨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