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張坤南
被告
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詮峰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峰工程有限公司即詮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