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鄧懿修即好工匠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