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64號原 告 昱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湘崴 訴訟代理人 鄭新川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