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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年度竹東小字第28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 年度竹東小字第289號

原告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訴訟代理人
柯佳蓉
被告
呂紹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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