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0號原 告 金利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習恭 訴訟代理人 蔡裕發 陳月霞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為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判要旨參 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前,被告長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此有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惟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於得為承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紅星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定宏)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