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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 原告
    林賢興
  • 被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賢興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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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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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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