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賢興
- 即原告
- 林賢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
(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