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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賢興
即原告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

(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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