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林展瑞
- 原告林賢興
- 被告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賢興 林賢峰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00 元【計算式如下:(221 +17+8 )×10,300=2,53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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