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區天頤
- 被告
- 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信義
- 訴訟代理人
- 閻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4日竹北嶽民清109竹北勞小字10字第034810 號函通知原告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該函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乙件業於109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50~52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86~88頁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難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