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李玟、蔡佩蓁
- 被告吳沛瀠即鼎騏商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原 告 李玟 原 告 蔡佩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吳沛瀠即鼎騏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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