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徐春台、東華工業有限公司、高嘉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徐春台 相 對 人 即追加被告 東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所提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9年12月18日始行提起 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