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張司政、黃文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黃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