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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4號

聲請人
邵思豪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 (法扶律師)
相對人
鉅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決定就本案全部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影本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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