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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3號

原告
阡鈺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龍柱
被告
亞興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訂立社區清潔管理維護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負責維護被告管理之麗寶層峰社區(地址: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之環境清潔,每月清潔費用含稅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詎被告自108 年9 月起即未依約付款(9 月份僅繳付10,000元),尚積欠原告自108 年9 月起迄同年12月止之服務費共計124,400 元未付【計算式:(33,600元-10,000元)+(33,600元×3 )=124,400 元】,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4,400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翌日(即109 年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被告公司基本資料等件為證(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87 號卷第7-25頁),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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