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宗穎

原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復未陳報請求撤銷查封之自動繳費機2台交易價額及請求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