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 相對人
- 呂晉霆即捷霆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保全服務費。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相對人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