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倡順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佩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