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江昌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江昌保 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江**之姓名,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江**之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