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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區天頤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區天頤 被   告 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義 訴訟代理人 閻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4日竹北嶽民清109竹北勞小字10字第034810 號函通知原告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該函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乙件業於109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 見本院卷第50~52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86~88頁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難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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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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