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區天頤
被告
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信義
訴訟代理人
閻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4日竹北嶽民清109竹北勞小字10字第034810 號函通知原告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 元,該函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各乙件業於109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50~52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86~88頁收費答詢表查詢),其訴難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