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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李玟
原告
蔡佩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告
吳沛瀠即鼎騏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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