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李玟
- 原告
- 蔡佩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 被告
- 吳沛瀠即鼎騏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彭淑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竹北勞簡字第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十八庭法 官 彭淑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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