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字第107號
- 原告
- 金澤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丁一
- 被告
- 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耀毅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設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6,法定代理人黃清輝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