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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相對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劉雅萍律師於本院一O八年度竹北建簡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然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鄭達三業已死亡,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確僅設董事一人即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死亡,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鄭達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徵得劉雅萍律師同意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劉雅萍律師於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本院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程序,為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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