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呂晉霆即捷霆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保全服務費。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鄉○○○村0鄰○ ○○0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相對人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