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姜振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