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振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