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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倡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佩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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