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64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萬世豪
- 被告
- 鄭兆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