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王宗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王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款項,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迄 至民國109年12月11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63,477元及利息未繳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Yo uBe 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 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 予備金交易記錄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