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
- 原告
-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軒瑜
- 被告
- 劉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係同法第403條第1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惟原告除繳納支付費用聲請費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調解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