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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詠晶

原告
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鎮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告
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玲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於本院

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原告主張之租金及利息共37萬3395元匯

入原告公司之銀行帳戶,並稱本件已無積欠租金之情事,本院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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