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仁鎮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被告
- 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
- 訴訟代理人
- 洪大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千玲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於本院
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原告主張之租金及利息共37萬3395元匯
入原告公司之銀行帳戶,並稱本件已無積欠租金之情事,本院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於本院
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原告主張之租金及利息共37萬3395元匯
入原告公司之銀行帳戶,並稱本件已無積欠租金之情事,本院認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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