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宋坤龍 被 告 亟楓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彬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亟楓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亟楓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向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由被告趙彬宏為連帶保證人,以36萬元為最高保證額度,上開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3日起至112年9月23日止,約定利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息(目前為1%),自110 年6月30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目前為年息1.845%),嗣後央行及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並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以1個月為1期,計為36期,如一期未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並就未償還本金餘額依雙方約定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被告亟楓公司就上 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0年5月22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42,340元,依約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爰依兩造間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臺幣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5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