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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智豪
  • 被告
    雲婉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鄭智豪 相 對 人 雲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詎料相對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1,349元、利息及違約金。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為嘉義縣○○ ○鄉○○村0鄰○○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 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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