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美英 呂雁婷 廖育羚 被 告 莊明倫 莊雅蘭 楊蘭英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威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威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66,104元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0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