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魏筱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魏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