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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黃致毅

  • 當事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浩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莊鎮瑋 謝智軒 被 告 徐浩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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