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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邱玉汝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木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3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高瑪利 被 告 彭木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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