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城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翠芬
- 代理人
- 黃宸暘
- 相對人
- 范綺晏
何啟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