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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勞簡專調字第1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城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翠芬
代理人
黃宸暘
相對人
范綺晏

何啟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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