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8號
- 原告
- 黃雅苓
- 被告
- 易日國際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8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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