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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418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傅伊君

原告
黃雅苓
被告
易日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育嫚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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