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

履行保證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紀德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瑜
被告
劉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係同法第403條第1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因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惟原告除繳納支付費用聲請費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或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調解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1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