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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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士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併隨通知書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張」,該通知已於110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住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