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佳新建設有限公司、徐仁鎮、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佳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鎮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被 告 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黃千玲律師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童琳即壹陸壹餐飲店於本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後,將原告主張之租金及利息共37萬3395元匯入原告公司之銀行帳戶,並稱本件已無積欠租金之情事,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