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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柯瑜鑫

  • 原告
    數字區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素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數字區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瑜鑫 住○○市○區○○○道0段000號16樓之2被 告 劉素媚 住新竹縣○○鎮○○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1,600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8 月3日作成110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0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 人(見本院卷第9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卷第10〜13頁收文收費答詢表查詢),依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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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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