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 原告
- 數字區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瑜鑫
住○○市○區○○○道0段000號16樓之2被 告 劉素媚 住新竹縣○○鎮○○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1,600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8月3日作成110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0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見本院卷第9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卷第10〜13頁收文收費答詢表查詢),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