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數字區塊有限公司、柯瑜鑫、劉素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06號 原 告 數字區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瑜鑫 住○○市○區○○○道0段000號16樓之2被 告 劉素媚 住新竹縣○○鎮○○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新臺幣1,600元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8 月3日作成110年度補字第7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110年8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 人(見本院卷第9頁送達證書),原告仍未據此補正(見本院卷第10〜13頁收文收費答詢表查詢),依前開規定,原告之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