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諭銓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能
訴訟代理人
楊文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臻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禎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金額為458,000元,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惟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0年12月1日具狀提起反訴,並於111年1月21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531,420元」,足見反訴部分之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50萬元,且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見本院竹北簡字卷第250頁),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程序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